租车简介

租车价格

租车须知

租车常识

优惠活动

联系方式

大关县兴旺汽车租赁店汽车租赁合同

合同编号:〔      〕   号

出租方(甲方):大关县兴旺汽车租赁店        
承租方(乙方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,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,经双方协商一致,就车辆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。
 第一条 租车期限
甲方将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牌车辆,共   辆,车牌号码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,从     年   月   日    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    年   月   日    时止收回,租赁期共   年   个月     天    时,交付地点:大关县城。
 第二条 租金、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
1.每次/天/月租金    元,若聘请驾驶员每天另加    元工资费(工作时间9小时/天,超出9小时,加收30元/小时工资,驾驶员食宿由承租方承担),共计人民币     元,乙方于归还车辆时向甲方付清,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于归还后5日内向甲方付清。
2.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 80 %,即     元,向甲方交保证定金,于接收车辆时付清,乙方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不需要向甲方交保证定金。
3.乙方租车在3个月以上的,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。逾期交付租金,应按超时天数,向甲方交纳租金的  0.5 %的违约金。
4.乙方所租汽车,每天(按24小时计)行驶不得超过400公里,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2元;超出每小时加收40元,超出6小时按半天计费,超出8小时按全天计费。
第三条 甲方责任
1.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,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。
2.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。
3.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。
4.租赁车在租赁期间,发生事故、应协助乙方(聘请驾驶员)处理事故。
5.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。
第四条 乙方责任
1.租赁期间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法令,安全行车,因违法、违纪、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,自行负责,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。聘请驾驶员的,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。
2.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,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,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。聘请驾驶员的,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。
3.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,不得将车辆转租、出售、典当、抵押、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。
4.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、过桥费、过路费、洗车费、停车费、违章处罚、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。聘请驾驶员的,由驾驶员承担停车费、违章处罚、小修费用和其他费用。
5.租赁高档车时,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。
6.发生交通事故,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,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。聘请驾驶员的,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。
7.租赁车辆使用期间,发生交通事故,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、保险部门报案联系。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。聘请驾驶员的,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。
8.如需续租车辆,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,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,逾期3天(含3天)未交还车辆,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,另交纳逾期租金0.5%的违约金,逾


期3天以上,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,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,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 第五条  违约责任
1.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,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。
2.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,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,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。
 第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
解决争议方式: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由大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。(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,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,可向人民法院起诉)。
第七条 补充条款
1.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,本合同一式二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2.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1天通知对方。
3.本合同未尽事宜,按有关法规执行。
4.本合同租赁期达一年以上由甲方报送一份给运管部门备案。
第八条 附则

 

 

 

  


出租方(公章):  

 

承租方(公章):

地址:大关县顺城南路17号

地址:

法定代表人(私章):

 

法定代表人(签名):

委托代理人(签名):

身份证号码:532125198001291730

身份证号码:

开户行:中国建设银行大关县支行

开户行:

账号:53050163743600000372

账号:

电话:13150693631

电话:

邮政编码:657400

邮政编码:

 

 

合同签订地点:大关县城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签订时间:       年    月    日